仲裁员及其责任
仲裁员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人。仲裁员名册、仲裁员资格解决的是仲裁案件中由谁担任仲裁员,审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纠纷并作出裁决的问题。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仲裁员需要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行为责任和法律责任。仲裁员资格和仲裁院责任共同构成仲裁员制度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仲裁员 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资格 仲裁员责任
第一节 仲裁员资格 概念
仲裁员,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人。
仲裁员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仲裁员是指符合仲裁法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并为仲裁机构聘任和列入名册的人,可以被为某一个仲裁机构的仲裁员。狭义上的仲裁员是指由当事人按照一定的程序直接或者间接从广义仲裁员中依法选定的、对具体争议事项进行审理的人,可以成为某一案件的仲裁员。
仲裁员与法官的本质区别
1、从裁判权的来源而言,法官的审判权来源于司法权,法官的权力在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而裁判员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仲裁协议中的授权,超过授权范围,则仲裁员无权行使管辖权。
2、从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角度而言,法官按照《法官法》的专门规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仲裁员不是一种专门的职业,他可能是教授、律师、会计师、经贸专家、技术专家等。
仲裁员的资格
为了保证仲裁员公正、合法、合理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案件,依法确定仲裁员的资格尤为关键。
(一)仲裁员的一般资格
各国对仲裁员的资格要求各不相同:
1、对仲裁员资格要求比较宽松,甚至法律上没有任何要求,例如德国、奥地利等国,只需自然人具备法律上规定的行为能力,便可以被选为仲裁员。
2、对仲裁员的资格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3、对仲裁员的资格条件规定得较为严格,要求仲裁员必须具有从事法律专业的资格。由于提请仲裁的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较强的专业性,裁决结果直接影响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需要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才担任仲裁员。
我国《仲裁法》不仅规定了仲裁员的“身份资格”,也规定了仲裁员应当具有的专业水平。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员的特别资格
1、法官
有些国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法官担任仲裁员,例如美国和法国等;有些国家禁止法官担任仲裁员,例如中国。2004年7月24日,高院发布了《关于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通知》,禁止现职法官担任仲裁员,目的在于依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仲裁机构内部人员
仲裁机构内部人员是指在仲裁机构从事日常管理工作和经办仲裁案件的人员。
在工作一段时间(一般8年)后,仲裁机构可以聘请优秀的仲裁机构内部人员担任仲裁员。但是,有些机构不允许,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
3、外国人
大多数国家承认非本国国籍的人担任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员,仲裁员非本地化可以充分体现仲裁的公正及仲裁的独立与公正,这是现代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成为考查仲裁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仲裁制度是否完善的标志。
4、法人
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员应当为仲裁员,这是仲裁对仲裁员资格的一般要求。
第二节 仲裁员责任
仲裁员的责任是指仲裁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因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对当事人或者社会所承担的责任。仲裁员的责任一般包括三种形式,即道德责任、行为责任和法律责任。
仲裁员的道德责任
仲裁员的道德责任是指一个人担任仲裁员应当具备的道德素养,以及作为仲裁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从的信念和原则。公正和独立是最为基本的价值追求。
(一)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完全以个人的见解、学识和判断能力进行仲裁程序并对财产权益纠纷实体裁决发表意见,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独立性是仲裁裁决结果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是公正仲裁的必要条件,没有仲裁员的独立性,就没有仲裁的公正性。
我国《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独立于当事人
仲裁员应当独立于当事人,无论是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还是仲裁机构制定的案件首席仲裁员,均不代表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应当站在中立的第三者的立场裁判案件。
我国《仲裁法》第34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独立于仲裁庭的其他人员
仲裁员独立于仲裁庭其他人员是指在案件由一名以上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时,每一个仲裁员应当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独立思考,并提出处理意见。
3、独立于仲裁机构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争议进行仲裁的实体审理权利在仲裁员而不是仲裁机构;二是为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和仲裁机构的声誉,仲裁机构会对仲裁员进行必要的监督。
(二)公正性
仲裁员的公正性应当通过制定公正的程序规制、平等对待当事人、严格依据法律与事实等具体行为,并通过保持独立性来实现公正。注意关注仲裁员的倾向性,正确认识仲裁员倾向性。
仲裁员的行为责任
(一)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
仲裁员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表现在程序权利和行为表现两个方面。
(二)不得私自接触任何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仲裁法》第34条、第38条和第58条规定,如果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必须回避;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仲裁员在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例外情形: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调解程序中,为了使得解成功,仲裁员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单独会见。
当以某一位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的方式,且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应当由经办秘书在场。
(三)勤勉审慎履行职责
仲裁员应当努力做到:1、全面深入查明案件;2、精心研究和正确适用法律;3、认真撰写裁决书。
(四)主动履行披露义务
(五)依据事实与法律裁判案件
(六)严格保守仲裁秘密
仲裁员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仲裁员法律责任的不同理论
目前主要有三种理论:
1、仲裁员责任论
大陆法系国家持有此理论,认为仲裁员不应当享有职务豁免,仲裁员不仅应当违约责任,而且应承担违反法律的责任,承担责任的行为为专业小心责任和公正责任。
2、仲裁员责任豁免论
英美法系国家持有此理论,源于司法豁免论的仲裁豁免论,仲裁员在履行职务时候不因自己的专业过错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
3、有限的仲裁员责任豁免论
其内容包括有条件给予仲裁员以法律责任豁免权;对仲裁员责任的豁免划定范围。
(二)确立有限的仲裁员豁免责任的理由
1、符合权力制约的理论;
2、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理;
3、当事人的权利救济的一条途径。
(三)我国的仲裁员法律责任
我国实行的是有限的仲裁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