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一般以书面形式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回避与否,不能因仲裁员自身或当事人提出而盲目进行。必须对回避的理由予以审查,对理由充分的,予以认定;对理由不充分或依据不足的,应予驳回。因此,仲裁员是否回避,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其回避与否应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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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接到书面开庭的通知后,应该按开庭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如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仲裁庭请求延期开庭。如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按自动撤诉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纠纷的审理,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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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这样规定主要是由于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都涉及到商业信誉甚至商业秘密。如果在仲裁中实行公开审理的制度,允许案外人参加旁听,允许记者进行采访报道,就不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他们之间的争议没有什么秘密可言,或者这个秘密可以公诸于世,也可以协议仲裁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不公开进行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通行惯例,也是与诉讼相比的一项重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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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制度,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保证正确和及时地审理案件。证据保全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在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时,采取保全措施;二是在证据有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采取保全措施。仲裁的证据保全制度与民事诉讼的证据保全制度有所区别。仲裁的证据保全,是在当事人申请后,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人民法院执行。正如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由诉讼参加人将申请直接递交人民法院即可。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需要保全的证据内容;需要保全的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对此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人民法院在收到仲裁委员会转递的申请书后,认为申请有理,应当及时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如果认为申请无理,则应当通知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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