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一般以书面形式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回避与否,不能因仲裁员自身或当事人提出而盲目进行。必须对回避的理由予以审查,对理由充分的,予以认定;对理由不充分或依据不足的,应予驳回。因此,仲裁员是否回避,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其回避与否应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