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制度,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保证正确和及时地审理案件。证据保全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在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时,采取保全措施;二是在证据有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采取保全措施。仲裁的证据保全制度与民事诉讼的证据保全制度有所区别。仲裁的证据保全,是在当事人申请后,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人民法院执行。正如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由诉讼参加人将申请直接递交人民法院即可。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需要保全的证据内容;需要保全的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对此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人民法院在收到仲裁委员会转递的申请书后,认为申请有理,应当及时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如果认为申请无理,则应当通知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