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又称公断。根据百科全书法学卷对仲裁的定义是:“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其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1、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通过此方法解决其争议;2、解决争议的第三人是当事人选择的;3、第三人解决争议的裁断具有约束力。应当说仲裁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但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们在此所说的仲裁是只限于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因此仲裁法中所谈的仲裁是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人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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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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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它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1、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来源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授权,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没有书面仲裁协议(含仲裁条款)的仲裁申请。2、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当事人在选择、约定仲裁机构时,不因当事人所在地、纠纷发生地所在何处而受到地域管辖的限制;也不因争议标的额的大小、案件的复杂程度如何而受到级别管辖的制约。3、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即当事人将哪些纠纷交付仲裁,可以由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把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所有争议均交由仲裁解决,也可以约定将某项或某几项争议交付仲裁。对于仲裁机构来说,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对当事人在协议中没有交由自己处理的争议,则不能主动审理和裁决。 4、在开庭和裁决的程序中,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诸项权利的集中体现,是仲裁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二)仲裁独立的原则仲裁的独立,指的是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仲裁法确立的仲裁独立的原则,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里程碑。仲裁独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仲裁与行政机构脱钩。即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这有利于我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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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民(商)事纠纷,促进仲裁事业的发展,借鉴国际通行作法,仲裁法规定了如下基本制度:(一)协议仲裁制度协议仲裁制度是自愿原则的最根本的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即:1、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双方没有这种共同意愿,没有记载双方共同意愿的仲裁协议,就不能仅凭单方面的意愿来通过仲裁这种方式解决纠纷,而只能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2、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对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是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的前提。(二)或裁或审制度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其含义是:1、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时,应当依照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这主要说明,仲裁协议一经达成,任何一方都应当信守协议,不能背弃另一方而寻求诉讼途径解决争议。2、对于当事人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其管辖权因当事人双方共同的仲裁意愿而归属于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因此而被排除。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解决争议方式的初衷,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三)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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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仲裁的适用范围,指的是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可以解决哪些纠纷,不能解决哪些纠纷。即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而只能通过诉讼或行政处理的途径去解决。关于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法是依照仲裁的性质,参照了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针对仲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以下原则规定的: 第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第二、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事项;第三、从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作法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因此,仲裁法规定,提交仲裁的纠纷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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