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最重要的公约,为国际商事仲裁在国际贸易和投资市场的广泛运用起到巨大推动作用,也使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在国际上获得更广泛的认可。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纽约公约,为国际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中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 第一条 一、仲裁裁决,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 二、“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裁机关所作裁决。 三、任何国家得于签置、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于本公约第十条通知推广适用时,本交互原则声明该国适用本公约,以承认及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之裁决为限。任何国家亦得声明,该国唯于争议起于法律关系,不论其为契约性质与否,而依提出声明国家之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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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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